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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舒城首例—戚某某因犯破坏交通工具罪获刑
时间:2022-03-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俗话说“宽容别人,其实就是在宽恕自己”,很多时候就是因为一念之间的狭隘,就把自己丢入了地狱。本案的戚某某就是因为一时狭隘,便将自己推向了刑罚的深渊。戚某某本是舒城本地一家快餐店的老板,因为过路的大货车司机将车辆停放在戚某某经营的小餐馆路边,后反而去其他餐馆就餐,引发戚某某不悦。后戚某某心生妒恨便与货车司机发生口角。戚某某一怒之间,返回自己餐馆拿取剪刀,剪断了大货车司机挂车的控制气管,所幸是大货车司机发现及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否则等待戚某某的将是更为严厉的刑罚。

 


2021年9月24日,舒城县公安局以戚某某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向舒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戚某某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21年12月30日向舒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同年3月4日依法判处戚某某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鉴于戚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对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情简介

戚某某在舒城县本地经营一家快餐店。2021年5月23日15时许,戚某某因不满被害人邱某某将其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停放在经营的快餐店附近路边,并以车辆停放妨碍其经营生意为由与邱某某发生口角。后戚某某返回快餐店拿取剪刀剪断邱某某驾驶的大货车挂车刹车控制系统。经鉴定,该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制动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要求,且该车刹车控制气管被破坏后,车辆仍旧可以行驶,具有安全隐患。 经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舒城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并认定戚某某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戚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对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以案释法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属于刑法学中的危险犯,即并不要求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发生车辆实际倾覆的结果为必要构成要件,只要破坏行为足以引起车辆倾覆、毁坏的危险即可。所以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勿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对正在使用中的汽车、电车等实施破坏行为,殊不知很可能就触犯了《刑法》,若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幸的是,本案的戚某某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获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关法律]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