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19-07-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19年第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引导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更好地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可以依法向本院举报本县境内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本院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三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包括:

  1.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

  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

  3.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

  4.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线索。

  第四条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进行举报:

  1.拨打本院12309检察服务热线(手机拨打:0564-8662000);

  2.通过本院微信公众号或官方微博进行举报;

  3.信函举报或到本院来访举报;

  4.其他方式直接向本院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六条 对于举报内容具体明确,经查证属实,由本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的,根据案件性质、监督效果、挽回损失及举报人协助配合程度等情况,每案给予举报人300元至5000 元的奖励。

  第七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对同一线索只进行一次奖励。

  第八条 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九条 以下情形不列入举报奖励范围:

  1.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

  2.举报线索已经为检察机关掌握的;

  3.其他不宜进行举报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奖励,一般在本院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后进行。

  第十一条 奖励可以由举报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院依职权决定。

  第十二条 拟予奖励的人员名单、金额,由办案部门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受奖人员到人民检察院或者举报人认为适宜的地方领取举报奖金。发放奖金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在场,并邀请本院纪检组派员监督。

  第十四条 本院适时开展公益诉讼宣传活动,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情况。

  举报人要求对举报奖励予以保密的,本院予以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如上级检察机关有新的规定,按上级检察机关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