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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审查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涉农惠民领域犯罪手段、特征、原因分析和预防对策
时间:2015-09-01  作者:  新闻来源:舒城县检察院 【字号: | |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国家对“三农”投入的大幅增加,“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也呈现出增多之势。为此,2011年2月22日,最高检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了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专项行动,以专项工作的方式,加大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切实保障中央“三农”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保障“三农”资金安全和更好地发挥作用。从基层检察工作的角度看,当前也迫切需要有力遏制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多发的态势。

  舒城县检察院按照高检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将资金投入规模大、政策缺乏透明度、容易出问题的领域、项目和环节作为办案和预防工作的重点,有的放矢地开展了专项工作,对农田水利工程、公路建设、卫生文化设施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农村土地征用、流转、经营方面、退耕还林方面、粮农补贴、家电下乡补贴、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等惠农补贴方面、扶贫、移民、救济、公益捐助等专项款物管理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方面以及各种涉农税费代征代缴方面等七大类案件多发领域进行了重点摸排。2014年以来,共办理农村基层干部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0人,涉案金额超过了100余万元。

  一、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手段分析

  (一)家电下乡补贴

  1.利用农业家庭户口为非农业户口购买人获取补贴,自己获利。

  2.利用标识卡套取补贴:家电下乡中标企业在中标之后生产的产品有90%以上都是享受补贴的产品,与大客户的订单中销售的也是补贴产品。由于大客户产品的价格是合同价,无需用标识卡换取补贴,因而大客户就会任由销售人员在安装后将每台产品上的标识卡取下拿去卖或者作为奖励给予销售网点,最终经由经销商利用他人的农业家庭户信息登记,套取国家的补贴。

  由于自2009年以来,家电下乡产品的补贴方式已经由直补改为经销商垫付,领取补贴的信息基本由经销商代理,经销商只需要有家电下乡标识卡及农业家庭户信息就可以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补贴,因而销售人员所送的标识卡就由经销商以虚报销售的方式上报从而骗取国家补贴。

  (二)退耕还林

  退耕还林领域的职务犯罪多发生在各级林业部门中具体执行退耕还林政策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村里两委领导之中,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中饱私囊,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1.采用虚报冒领的方式套取国家的补贴款,具体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种是以无报有,借他人之名领款,一种是虚报面积,对多报之数领款。

  2.退耕还林设计、验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即手中设计、验收的权力,向农户索贿,收受贿赂,中饱私囊。借着对设计验收程序中的漏洞和瑕疵的了解,他们屡次得手,更自以为不会被发现。

  3.此类案件通常具有很强的牵连性,一人独自很难完成。行为人一般都是合谋共同作案。

  二、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特点

  (一)共同犯罪现象较普遍

  惠农领域职务犯罪涉及到的部门和环节众多,通常情况下个人作案难以完成,从现实查办的案件情况来看,往往是“发现一起、挖出一窝、带出一串”,村支书、村主任、财务人员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在惠农领域职务犯罪中发挥着分工明确的“协同配合”作用,共同犯罪现象较为普遍,窝案串案突出。

  (二)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

  从案件查处的情况来看,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性、呈现出多样化犯罪特征。主要表现在采取无中生有,编造虚假的信息,骗取国家涉农专项补助资金;二是采用虚假的发票平账,中饱私囊,把国家的专项资金转移到私人腰包;三是编造名目,向联系单位索要财物。

  (三)犯罪领域相对集中

  从目前所查处的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来,主要发生在骗取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的管理和发放过程中,以及以造林为名,骗取国家退耕还林项目补助资金。在办理的10人中,占到了70%。

  (四)犯罪涉案数额大

  涉农惠农影响职务犯罪主体主要都是集中在基层组织,这些组织中的人员与农民的生活关系紧密,他们一旦犯罪被发现查处后给基层群众的影响造成极大的危害,损害了基层组织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涉农职务犯罪侵犯的农民切身利益,极易极起民愤,引发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基层的社会稳定,诱发不稳定因素。如我院查办的袁某某贪污一案中,以造林为名,骗取了国家退耕还林项目补助资金20余万元,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五)法律意识淡薄

  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大多是基层组织人员,他们的文化水平不高,在查处的10人中,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只有3人,大多是小学文化。在查处李某挪用公款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将农经站的30万元资金挪用,借此放利息营利。在侦查部门对其立案侦查,讯问时,文某竟然说“30万元,放着也是放着,只是暂借,用完也会还上的。”根本就不曾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将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高发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

  1.近年来,国家对于“三农”问题的重视程度日渐提高,对于新农村建设的支持扶助政策也越发增多,国家的重视和政策倾斜一方面给新农村建设注入了很大一笔流动资金,同时也给一些思想意识薄弱的干部提供了可趁之机。

  2.工作缺少经费保障,除了工作人员的工资由镇上的财政支付,村里在实际工作中的经费需要大多都是自己在想办法”。工作中的经费开支既包括合理的也包括不合理的,长期实行这种畸形的收支方式使得涉农惠民领域的各项资金成为了又一个被盯上的“创收对象”。

  3.虽然各地已实行“村财乡管”和“村务公开”多年,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村务公开不到位。大多村级财务只公布数字,不公开具体事项,村民无法履行监督权利。有的村干部将一些专项资金或项目工程款单独作帐,不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从而规避村级财务公开,有的甚至虚列工程支出套取资金。另外,对村一级的财务审查流于形式也是导致虚列支出的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我们在翻查了大量村里的账务凭证之后发现,很多白条抵库和虚列项目工程套取资金的情况完全是可查的。

  (二)主观原因

  1.村里的干部工资收入较低,一般一个月镇上财政支付的只有七八百元,相对于现在的生活水平来说是十分拮据的。再加上村里的事务管理起来比较杂,费心费力,村里的干部就会产生心理落差,想通过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进行一些补偿,殊不知这种看似可以理解的行为已经让他们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村里的干部大多是“就地取材”培养起来的,文化程度不高,平时学习和培训的机会较少,再加上法律意识的淡薄,在利欲的诱惑下很容易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

  3.一般农村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案值较小,取证困难,交通不便,办案成本较高,从而制约了对他们的打击力度,种种因素的制约使得一些案件不能及时查处和结案,不仅降低了人民群众的举报监督热情,无形中也助长了职务犯罪行为人的侥幸心理,最终导致了犯罪的滋生和蔓延。

  三、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建立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的寻租和滥用

  绝对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笔者认为,要针对村务建立一套健全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继续推进村务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防止权力过度集中。规范权力运作程序,尽量减少权力运作过程的随意性,坚持监督与惩处相结合,多管齐下,多策并举,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内外结合、上下贯通、全方位的立体监督体系。

  (二)推动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建立健全防治腐败长效机制

  总结案件规律特点和发案原因,针对涉农惠民政策性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环节存在的漏洞和制度缺陷,向党委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建立健全防治腐败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发生。

  (三)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要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明确财务人员的分工,做到管钱不管账管账不管钱;二要规范帐簿设置和账务处理程序,禁止白条入帐;三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完善现金管理,禁止收款不入帐以及以收坐支。

  (四)惩防结合,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针对新农村建设中的贪污贿赂案件加大打击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要及时介入涉农惠民领域,通过上法制课、到社区开展廉政和预防咨询、播放警示片等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宣教,充分发挥社会化大预防体系作用。要结合所查处的重大典型案例,加强对乡镇站所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廉政法制教育,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五)探索预防新方法,强化预防机制

  尝试建立驻镇检察室,定期安排专门的检察联络员收集与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联系的信息,搭建一个联系群众的新平台,另外可以定期开展下乡巡防工作,与人民群众面对面交流,了解他们的根本诉求,通过这种“以防促检”的方式将惩治职务犯罪的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