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由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蒋某某非法狩猎破坏生态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舒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舒城县人民法院支持了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执行,罚金2000元,立即停止实施侵害行为并在本市公共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舒城县地处大别山区,具有大量的野生动植物资源,非法狩猎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蒋某某捕捉的画眉鸟是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态价值,蒋某某非法捕捉画眉鸟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对生态资源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蒋某某非法狩猎破坏生态资源案的公开审理和判决,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保护了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文/图:高亮杰 编辑: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