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六安市金安区某偏远农村地区的七旬老太太张某系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的被害人妻子。2016年,一场意外的交通事故使她与朝夕相处的老伴阴阳两隔。被告人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民事判决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近30万元,鉴于被告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张某及其儿子向舒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遂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直至当前,张某仍有20余万元索赔无果。
该司法救助线索系我院在梳理积案中发现,经初步调查后判断张某符合“因刑事案件被害人死亡,加害人无赔偿能力,造成依靠其主要收入为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条件。在电话联系张某的儿子刘某后,我院得知张某当前在乡下独居,且年前摔坏胳膊当前行动不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刘某也因在外务工无法返乡作为代理人为其母亲申请司法救助。考虑到申请人当前求助无门的状态,我院决定立即为其上门办理司法救助手续。
我院控申部门检察干警携带根据刘某口述内容拟写的救助申请书及其他文书材料驱车一个多小时赶至张某所在地村委会,由于张某不识字,我院在村书记的见证下为其宣读了救助申请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帮助其打印申请救助所需的各类证件,并辅佐其在提交的材料上签字、捺印。临行前我们向张某承诺,鉴于张某当前孤立无援的状态,后续的资金发放手续我们也会为其上门办理,张某对舒城县人民检察院下乡入户的暖心救助行为致以诚挚的谢意。目前,本司法救助案正在加快办理中。
该案并非我院首例入户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由“被动受理”到“主动服务”,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一站式”入户救助,尽力做到让群众“少跑路”甚至“不跑路”已经是我院的常态化救助工作内容。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贯彻检察为民理念,努力让群众可感知、能体验、得实惠,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制度助力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群众改善生活困境、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为困难群众打通申请司法救助“最后一公里”。